貴州省工會經費使用管理辦法
為加強工會經費的管理和使用,提高工會經費使用效益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》等相關法律法規(guī),結合貴州省實際情況,制定了《貴州省工會經費使用管理辦法》。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加強工會經費的管理和使用,提高工會經費使用效益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》等相關法律法規(guī),結合貴州省實際情況,制定本管理辦法。
第二條 貴州省工會經費是指工會組織使用的各項經費,包括工會組織辦公經費、工會組織生活福利經費、工會組織運動經費、工會組織工作經費、工會組織福利用品經費、工會組織職工福利經費、工會組織職工培訓經費、工會組織職工體育經費、工會組織職工文藝經費、工會組織職工勞動保護經費、工會組織職工救濟經費、工會組織職工福利基金等。
第三條 貴州省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(guī)和有關規(guī)定,按照工會組織的意愿和需要,用于工會組織的工作和發(fā)展。
第四條 貴州省工會經費管理由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。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(jiān)督,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、合規(guī)、合理。
第二章 經費預算
第五條 貴州省工會經費預算應當經過工會組織集體討論、審核,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。
第六條 工會經費預算應當包括下列開支:
(一)辦公經費;
(二)生活福利經費;
(三)運動經費;
(四)工作經費;
(五)福利用品經費;
(六)職工福利經費;
(七)職工培訓經費;
(八)職工體育經費;
(九)職工文藝經費;
(十)職工勞動保護經費;
(十一)職工救濟經費;
(十二)職工福利基金。
第七條 工會經費預算應當實行專戶存儲、專款專用,禁止虛報、冒領、騙領經費。
第八條 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(jiān)督,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、合規(guī)、合理。
第三章 經費支出
第九條 工會經費支出應當遵循以下原則:
(一)按照預算開支;
(二)用途正當、合理;
(三)公開透明、民主決策;
(四)節(jié)約開支、提高效率。
第十條 工會經費支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(guī)和有關規(guī)定,按照工會組織的意愿和需要,用于工會組織的工作和發(fā)展。
第十一條 工會經費支出應當實行項目審批制,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、批準。
第十二條 工會經費支出應當與工會組織的工作和發(fā)展密切相關,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用于工會組織的工作經費支出;
(二)用于工會組織生活福利經費支出;
(三)用于工會組織運動經費支出;
(四)用于工會組織工作經費支出;
(五)用于工會組織福利用品經費支出;
(六)用于職工福利經費支出;
(七)用于職工培訓經費支出;
(八)用于職工體育經費支出;
(九)用于職工文藝經費支出;
(十)用于職工勞動保護經費支出;
(十一)用于職工救濟經費支出;
(十二)用于職工福利基金支出。
第十三條 工會經費支出應當實行公開透明、民主決策,并接受上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監(jiān)督和審計。
第四章 經費監(jiān)督
第十四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(jiān)督,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、合規(guī)、合理。
第十五條 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(jiān)督,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、合規(guī)、合理。
第十六條 各級工會應當建立經費使用情況的年度報告制度,及時向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經費使用情況,接受審計和檢查。
第七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(jiān)督,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、合規(guī)、合理。
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虛報、冒領、騙領經費,不得非法占有、侵占經費。
第九條 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(jiān)督,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、合規(guī)、合理。
第十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(jiān)督,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、合規(guī)、合理。
第十一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(jiān)督,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、合規(guī)、合理。
第十二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(jiān)督,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、合規(guī)、合理。
第十三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(jiān)督,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、合規(guī)、合理。
第十四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(jiān)督,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、合規(guī)、合理。
第十五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(jiān)督,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、合規(guī)、合理。
第十六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(jiān)督,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、合規(guī)、合理。
第七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(jiān)督,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、合規(guī)、合理。
第八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(jiān)督,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、合規(guī)、合理。
第九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(jiān)督,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、合規(guī)、合理。
第十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(jiān)督,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、合規(guī)、合理。
第十一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(jiān)督,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、合規(guī)、合理。
第十二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(jiān)督,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、合規(guī)、合理。
第十三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(jiān)督,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、合規(guī)、合理。
第十四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(jiān)督,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、合規(guī)、合理。
第十五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(jiān)督,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、合規(guī)、合理。
第十六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(jiān)督,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、合規(guī)、合理。
第七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(jiān)督,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、合規(guī)、合理。
第八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(jiān)督,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、合規(guī)、合理。
第九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(jiān)督,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、合規(guī)、合理。
第十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(jiān)督,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、合規(guī)、合理。
第十一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(jiān)督,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、合規(guī)、合理。
第十二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(jiān)督,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、合規(guī)、合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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